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35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四章 心理重建 第35條 心理重建得由下列單位提供:一、社區心理衛生中心。二、精神照護機構。三、社會福利團體。前項服務之提供,除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得由心理科系畢業者提供外,應由符合專業人員法規所定任用資格之心理衛生相關專業人員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