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27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三章 生活重建 第27條 日常生活能力培養得由下列單位提供:一、醫療、護理機構或復健相關醫事團體。二、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老人福利機構。三、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四、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五、精神復健機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