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2條身體照顧服務及家務服務得由下列單位提供:一、醫療機構、護理機構、精神照護機構。二、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老人福利機構。三、財…
- 第13條身體照顧服務及家務服務提供單位應有照顧服務員及居家服務督導員。居家服務督導員與受服務人數比率,以一比六十遴用,未滿六十人…
- 第14條身體照顧服務及家務服務提供單位提供服務,應辦理下列事項:一、於提供服務前,與服務對象簽訂服務契約,明定雙方之權利義務,服…
- 第15條友善服務內容如下:一、到宅關懷支持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二、結合民間社會福利資源,協助服務對象改善困境。三、依服務對象狀況…
- 第16條友善服務得由下列單位提供:一、醫療或護理機構、精神照護機構。二、社會福利機構。三、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
- 第17條友善服務提供單位應運用經訓練之同儕支持員、家屬或志願服務人員提供友善服務,並有專人督導。
- 第19條送餐到家服務得由下列單位提供:一、醫療或護理機構、精神照護機構。二、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老人福利機構。三、財團法人、社會福…
- 第20條送餐到家服務提供單位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飲食。
- 第21條居家復健服務內容如下:一、物理治療師法第十二條規定業務。二、職能治療師法第十二條規定業務。三、語言治療師法第十二條規定業…
- 第22條居家復健得由復健相關醫事機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提供服務。前項服務之提供,應由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或語言治療師依物理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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