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第9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第9條 緊急安置之保護個案於七十二小時期限屆滿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評估繼續保護安置之必要性;其安置原因未消滅者,得檢具評估報告聲請法院裁定繼續保護安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