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第8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第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調查後,經評估有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需緊急安置之情事者,應以書面通報當地警察機關勤務指揮中心,並通知身心障礙者之監護人、家屬。但無監護人、家屬、通知顯有困難或顯不符身心障礙者利益時,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