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第6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之機關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時,身心障礙者之家屬、監護人、實際照顧身心障礙者之人、師長、雇主、醫事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必要時,得請求警政、戶政、財政、教育或其他相關機關或機構協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