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第5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前二條通報後,應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團體進行訪視、調查,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並應於受理案件後上班日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函送身心障礙者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前項調查以訪視身心障礙者為原則,並應評估給予身心障礙者緊急保護、安置或其他必要處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