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10條 個人助理應具下列資格之一:一、具有教保員、訓練員、生活服務員、照顧服務員、家庭托顧服務員或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員資格。二、領有個人助理訓練結業證明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