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計畫實施辦法 第8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計畫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8條 轉出單位認身心障礙者有轉銜至長期照顧階段需要者,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服務評估,其評估結果應載明於轉銜服務計畫。身心障礙者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結果有轉銜需要者,轉出單位應即辦理轉銜服務至長期照顧機關(構)或其他適當之福利及照顧服務機關(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