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計畫實施辦法 第6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計畫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6條 身心障礙者經轉銜服務完成後,轉出單位應持續追蹤六個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