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計畫實施辦法 第3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計畫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受理轉銜服務計畫之通報及提供轉銜服務,應設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通報及服務窗口(以下簡稱轉銜窗口)。前項轉銜窗口得委託公私立學校、機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