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計畫實施辦法 第10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計畫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10條 為推動轉銜服務工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轉銜服務工作聯繫會報,並得視需要邀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組成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工作小組,擬定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整合實施方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