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 第14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14條 本辦法所定家庭總收入之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但非低收入戶及非中低收入戶之申請人其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未滿十六歲、因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或十六歲以上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學且非空中大學、大學校院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之學校者,應列入家庭人口計算範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