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 第12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12條 申請人喪失補助資格或死亡時,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