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12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後,其許可事項有變更者,負責人應於變更前一個月,檢具申請書敘明變更項目及事由,報請主管機關許可。主管機關核發變更後設立許可證書時,應註記歷次核准變更、停業或復業之日期、文號及變更事項。第一項變更事項為負責人時,得由原負責人或代理人提出。未依規定辦理變更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設立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