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10條 私人或團體於同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再申請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敘明理由以書面駁回其申請:一、有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二、於同一直轄市、縣(市)內營運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最近一次機構評鑑成績有未達乙等以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