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接管辦法 第2條 法規: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接管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2條 當地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認有接管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必要時,應即通知相關地政機關及金融機構,限制機構移轉其財產,並得指定適當機關、機構或遴聘委員五人至九人組成接管小組,執行接管任務,並公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名稱、負責人姓名、接管之事由及依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