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2條 私人或團體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設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應向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前項申請之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先向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許可:一、位於非都市土地,需經土地使用主管機關同意使用。二、位於都市土地,未能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