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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衛生福利部
社會及家庭目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接管辦法
第11條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接管辦法 第11條
法規: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接管辦法
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11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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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接管小組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後,終止接管:一、老人福利機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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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老人福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當地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認有接管老人福利機構必要時,得指定適當機關、機構或遴聘委員五人至九人組成接管小組,…
第3條
受接管老人福利機構之經營權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自接管日起由接管小組行使。
第4條
受接管老人福利機構應自接管日起七日內檢具人事資料、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債權人與老人個案資料及其他必要文件,移交予接管小…
第5條
受接管老人福利機構相關人員,對接管小組執行任務所為之處置,應予密切配合。前項機構之負責人、董事、監察人、院長(主任)及其…
第6條
接管小組為安置受接管老人福利機構所收容之老人,得依序接洽下列機構配合辦理:一、公立老人福利機構。二、公設民營老人福利機構…
第7條
當地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安置老人時,應事先通知當事人及其法定扶養義務人或關係人。
第8條
接管小組執行下列任務時,應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一、重要人事之任免。二、業務經營之委託辦理。三、其他重要相關事項。
第9條
接管小組得委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人員協助處理有關事項。
第1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接管小組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後,終止接管:一、老人福利機構所收容之老人均已獲致適當安置。二、老人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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