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標準依老人福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十六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 第2條本法所定老人福利機構,依其照顧對象,分類如下:一、長期照顧機構:分為下列三種類型:(一)長期照護型:照顧罹患長期慢性病,…
- 第3條老人福利機構之設立,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建築物之設計、構造及設備,符合建築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二、許可設立之樓層最高以地…
- 第4條長期照顧機構及安養機構,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具有符合下列規定之設施、設備:一、寢室:(一)良好通風及充足光線,並有自然採…
- 第6條本標準關於機構、設施樓地板面積之規定,其停車空間及員工宿舍面積,不計算在內;寢室樓地板面積之規定,其浴廁面積,不計算在內…
- 第7條各級政府設立、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及財團法人附設之長期照顧機構或安養機構,其設立規模,以二百人為限。但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
- 第8條長期照顧機構及安養機構,應置專任業務負責人一名,綜理機構業務,督導所屬工作人員善盡業務責任;並配置下列工作人員:一、護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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