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第25條 法規: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三章 安養機構 第25條 各級政府設立、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及財團法人附設之安養機構(以下簡稱公立及財團法人安養機構)樓地板面積,按照顧人數計算,平均每人應有二十平方公尺以上。小型安養機構之樓地板面積,按照顧人數計算,平均每人應有十平方公尺以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