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第19條 法規: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二章 長期照顧機構 › 第二節 養護型機構 第19條 養護型機構照顧需鼻胃管、胃造廔口、導尿管護理服務者,應報主管機關許可;其人數不得逾原許可設立規模二分之一,並準用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