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法規: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相關法規 老人福利法母法 第5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所定無法定扶養義務人且經法院為監護或輔助宣告之老人,將財產交付信託業者代為管理、處分之相關事宜,由其監護人或輔助人負責執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請監護人或輔助人就前項事宜辦理情形提出執行報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