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法規: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相關法規 老人福利法母法 第12條 設立老人福利機構未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設立許可,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限期令其改善者,應依限完成設立許可程序;其期間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最長不得逾六個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