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法規: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相關法規 老人福利法母法 第11條 老人福利機構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接受私人或團體捐贈時,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將接受捐贈財物、使用情形及公開徵信相關資料陳報主管機關。前項公開徵信應至少每六個月將捐贈者姓名、金額、捐贈日期及指定捐贈項目等基本資料,刊登於機構所屬網站或發行之刊物;無網站及刊物者,應刊登於新聞紙或電子媒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