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 第53條 法規:老人福利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相關法規 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七章 附則 第53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許可立案之老人福利機構,其設立要件與本法及所授權法規規定不相符合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期限內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依本法規定處理。主管機關應積極輔導安養機構轉型為老人長期照顧機構或社區式服務設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