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 第51條 法規:老人福利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相關法規 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罰則 第51條 依法令對老人負扶養義務或依契約對服務對象負照顧義務,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涉及刑責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一、遺棄。二、妨害自由。三、傷害。四、身心虐待。五、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老人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六、留置老人於機構後棄之不理,經機構通知限期處理,無正當理由仍不處理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