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 第37-1條 法規:老人福利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相關法規 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福利機構 第37-1條 主管機關對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許可設立而從事照顧服務者,應派員進入該場所檢查。受檢查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必要之文件、資料或其他協助。主管機關人員執行前項檢查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