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92條 法規: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四章 機構式服務 › 第一節 住宿服務 第92條 住宿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一、設立規模、樓地板面積、設施設備及人員配置符合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規定。二、建立緊急安全事件處理流程及應變機制。三、空間設備及器具之設置,應考量老人使用及操作之便利性。四、注重居住安全設施維護,定期依消防防護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業務及水、電安全之檢查維護。五、兼顧家庭生活氣氛,並使住民參與擺設佈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