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4條本法第十八條第八款所稱家庭托顧服務,指照顧服務員於住所內,提供失能老人身體照顧、日常生活照顧與安全性照顧服務,及依失能老…
- 第65條家庭托顧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服務:一、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醫療法人。二、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三、公益社團法人、…
- 第67條家庭托顧之照顧服務員及其住所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具有照顧服務員資格,及一千小時以上直接服務失能者之經驗。二、置具有照顧…
- 第68條家庭托顧之照顧服務員提供服務,應遵循下列事項:一、服務人數含照顧服務員之失能家屬不得超過四人;除失能家屬外,每日收托時間…
- 第69條家庭托顧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一、訂定工作內容及督導流程。二、製作個案紀錄。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