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65條 法規: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三章 社區式服務 › 第八節 家庭托顧服務 第65條 家庭托顧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服務:一、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醫療法人。二、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三、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四、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前項服務提供單位應依第六十七條規定,招募遴選合格之照顧服務員,並報經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後輔導其提供服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