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58條 法規: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三章 社區式服務 › 第六節 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 第58條 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提供單位之設施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建築物之設計、構造及設備應符合建築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二、樓地板面積平均每人應有六點六平方公尺,並應設下列空間:(一)多功能活動室。(二)無障礙衛浴設備。(三)餐廳。(四)午休設施或寢室,且不得設於地下樓層。(五)簡易廚房。三、必要時得為失智症老人設適當且獨立空間,並提供個別化服務。四、機構提供日間照顧服務,其設施設備應符合機構之相關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