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4條 法規: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依本準則提供老人福利服務之社會工作人員、照顧服務員、居家服務督導員及護理人員,應符合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