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35條 法規: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三章 社區式服務 › 第一節 保健服務 第35條 保健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一、醫事服務機構、護理機構、相關醫事團體。二、社會福利機構、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或衛生保健事項之社會團體。三、學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