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33條 法規: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二章 居家式服務 › 第七節 住家環境改善服務 第33條 住家環境改善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一、積極維護老人尊嚴及自主,形塑友善老人居住及生活環境。二、提供符合老人個別化需求之無障礙空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