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23條 法規: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二章 居家式服務 › 第五節 居家式餐飲服務 第23條 居家式餐飲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一、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醫療法人。二、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三、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社區發展協會、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四、餐館業及其他餐飲業。除前項所定居家式餐飲服務提供單位外,遇有特殊情形者,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結合當地資源提供服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