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17條 法規: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二章 居家式服務 › 第三節 身體照顧及家務服務 第17條 身體照顧及家務服務提供單位應置照顧服務員及居家服務督導員,並得視業務需要,置專任或特約行政人員、醫師、護理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