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101條 法規: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四章 機構式服務 › 第四節 生活照顧服務 第101條 生活照顧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一、依個案需求,訂定個別照顧計畫。二、訂定工作內容及督導流程。三、製作住民服務紀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