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第4條 法規: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4條 社會工作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一、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二、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以上社會行政職系考試及格。三、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社會行政職系考試及格,並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四、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應考資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