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第3條 法規: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3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應由專業人員提供服務之一定項目,為本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八款、第十八條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八款至第十款、第十九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第八款及第九款規定之項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