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第2條 法規: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2條 本辦法所定專業人員,包括下列人員:一、社會工作人員。二、照顧服務員。三、居家服務督導員。四、護理人員。五、老人福利機構院長(主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