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負擔費用補助辦法 第9條 法規: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負擔費用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9條 申請保險費補助應檢附文件及程序,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申請部分負擔費用或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補助時,應檢附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之自付費用收據正本,及醫師診斷確有醫療必要之證明文件,於出院或就醫後六個月內,向老人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經核轉地方主管機關審查後核發補助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