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健康檢查保健服務及追蹤服務準則 第5條 法規:老人健康檢查保健服務及追蹤服務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健康檢查結果通知老人;檢查結果無法判讀時,應通知其複檢;發現需追蹤治療之病症時,應通知其治療或將其轉介至適當醫療機構治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