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健康檢查保健服務及追蹤服務準則 第4條 法規:老人健康檢查保健服務及追蹤服務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自行或配合成人預防保健服務辦理老人健康檢查、保健服務及追蹤服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