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健康檢查保健服務及追蹤服務準則 第2條 法規:老人健康檢查保健服務及追蹤服務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舉辦老人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並應以書面或公告方式通知檢查時間及地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