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健康檢查保健服務及追蹤服務準則 第3條 法規:老人健康檢查保健服務及追蹤服務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3條 老人健康檢查、保健服務及追蹤服務項目應依附表規定辦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附表所定選擇辦理項目,得依財政狀況及老人需求選擇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