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 第9條 法規: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9條 托嬰中心未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未配合查調或隱匿事證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