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 第7條 法規: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基於職權或法院、司法檢察機關為調查兒童保護案件所需,托嬰中心負責人有配合提供攝錄影音資料之義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