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 第6條 法規: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6條 托嬰中心負責人及專責人員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對攝錄影音資料應予保密,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專責人員離職或調職,除應移交設備及攝錄影音資料外,仍應負保密義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