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 第3條 法規: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3條 托嬰中心應於下列區域裝設設備:一、戶外區域:前後門出入口、對外窗戶、戶外走道。二、室內公共區域:各活動區、睡眠區、清潔區、用餐區、行政管理區之保健空間及供兒童盥洗之入口前空間。前項設備,應具備下列功能:一、畫面為彩色、清晰可辨識。二、攝錄角度為全面。三、年、月、日、時、分準點呈現。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